在2024年5月26日的夜晚,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举行了一场备受关注的第八期裁判评议工作。这次会议不仅聚焦于本赛季的重要比赛判例,更是一次对足球执法水平和公正性的全面审视。本期评议会涉及了14个具体的判例,这些案例来自近期中超、中甲、中乙以及女超联赛中相关俱乐部提交的申诉材料。经过深入分析和讨论,评议组最终认定其中有5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明显的错漏判。
为了确保评议过程的透明度和专业性,本次评议会采用了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这不仅是对现代技术手段的有效利用,也是对传统面对面评议方式的一种创新升级。会议邀请了来自中足联的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社会与媒体界的专业足球监督员列席旁听。这些参与者的加入,为评议过程增添了更多的视角和权威性,使得整个评议结果更具公信力。
在会议过程中,评议组成员采取了集体讨论与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力求从多角度、多层次地审视每一个判例。这种形式不仅提高了评议的效率,也确保了每个判例都能得到充分的讨论和严谨的判断。最终,评议组得出了如下结论:
判例一

在中超联赛第13轮的比赛中,天津津门虎队对阵河南俱乐部彩陶坊,这场比赛在激烈的竞争中展开,双方球员都全力以赴,试图在关键时刻占据优势。比赛进行到第45+1分钟时,天津津门虎队发起了一次关键的进攻,将球传向对方罚球区线附近。此时,天津津门虎队的9号队员与河南俱乐部彩陶坊的23号队员展开了激烈的争抢。随着球的飞入,两人的身体接触不可避免,最终导致天津津门虎队的9号队员倒地。然而,裁判员并未对此做出任何判罚,VAR也没有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对此提出了详细的申诉意见,他们认为河南俱乐部彩陶坊的23号队员在争抢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手球行为,并且随后还抬腿压倒了本方的9号球员,这理应被判定为点球。然而,经过评议组的仔细分析和讨论,他们一致认为,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3号在与对方争抢对抗时,其手臂触球时所处的位置是正常的,属于双方身体接触下的合理范围,因此并不构成手球犯规。此外,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3号在下落时的腿部动作是双方身体挤靠后的自然结果,并没有附加的犯规动作,因此不构成犯规。
综合来看,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而VAR未介入的处理也是合理的。这一判例的评议结果体现了裁判员在面对复杂情况时的专业判断能力。
判例二
判例三
在中超联赛第13轮的成都蓉城对阵上海海港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44分钟时,成都蓉城的16号和11号队员在与对方争抢球的过程中意外倒地。裁判员迅速作出判断,判定上海海港的31号队员对成都蓉城的11号球员犯规,并对其出示了黄牌,同时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上海海港的10号球员踩踏了本方16号球员的腹部,而31号球员则从背后铲倒了11号球员,这两次动作均构成了严重犯规,应当被出示红牌。然而,评议组在仔细分析后认为,上海海港的10号球员与成都蓉城的16号球员在正常争抢以及后者倒地之后的意外接触,并不构成犯规。而对于31号球员的铲球动作,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该动作属于自侧后方中等强度的鲁莽犯规,应当被出示黄牌,但不构成严重犯规,因此不应被出示红牌。
综上所述,裁判员未判罚上海海港10号球员的犯规,而对31号球员的判罚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的处理也符合规范。
判例四
在中超联赛第13轮的成都蓉城对阵上海海港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56分钟时,成都蓉城的11号队员与上海海港的31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定上海海港的31号队员犯规,但未出示红黄牌,VAR也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上海海港的31号球员故意肘击本方队员,应当被出示红牌。然而,评议组在分析后认为,上海海港的31号球员违规使用手臂阻挡对方队员,但并非明显的主动击打动作,因此不构成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上,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不应出示红牌。此外,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31号球员的动作应以鲁莽犯规为由,被出示黄牌警告,因此裁判员的漏判是存在的。
这一判例的评议结果表明,裁判员在面对复杂判罚时需要更加细致和准确的判断。
判例五
在中超联赛第13轮的成都蓉城对阵上海海港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66分钟时,上海海港的32号队员铲抢成都蓉城的2号球员。裁判员判定上海海港的32号队员犯规,并出示了黄牌,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上海海港的32号球员踩踏了本方球员的脚踝部位,构成了严重犯规,应当被出示红牌。然而,评议组在分析后认为,上海海港的32号球员在接触对方队员时屈膝,踩踏到对方脚踝部位并随之滑走,这并不属于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因此应以鲁莽犯规为由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的判罚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的处理也是合理的。
这一判例的评议结果再次验证了裁判员在处理类似情况时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判例六
在中超联赛第13轮的辽宁铁人楠波湾对阵青岛海牛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90+7分钟时,辽宁铁人楠波湾的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争抢高空球时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介入后,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了不犯规的决定。
青岛海牛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辽宁铁人楠波湾的3号球员存在手球犯规,应当被判罚点球。然而,评议组在分析后认为,辽宁铁人楠波湾的3号球员在双方争抢并相互接触的过程中,其手臂处于自然合理的位置,触球时不构成犯规。因此,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以及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决定都是正确的,而VAR的介入则是错误的。
这一判例的评议结果反映了裁判员在面对争议判罚时的坚定立场。
判例七
在中超联赛第13轮的上海申花对阵武汉三镇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45+7分钟时,武汉三镇队成功破门,但裁判员随后判罚武汉三镇的29号球员冲撞上海申花的17号球员,导致后者打入乌龙球,进球无效,VAR未介入。
武汉三镇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本方的29号球员在起跳时动作正常,没有明显的犯规干扰对方球员,因此进球应当有效。然而,评议组在分析后认为,武汉三镇的29号球员在跳向并接触上海申花的17号球员时,造成了后者头球动作变形并顶入乌龙球,这构成了犯规。因此,裁判员判罚武汉三镇的29号球员犯规在先、进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的处理也是合理的。
这一判例的评议结果再次证明了裁判员在关键时刻的准确判断。
判例八
判例九
在中超联赛第14轮的上海海港对阵天津津门虎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82分钟时,天津津门虎的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上海海港的3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也未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上海海港的3号队员存在拉拽本方队员的犯规行为,应当被判罚点球。然而,评议组在分析后认为,从现有视频来看,上海海港的3号队员的手部与天津津门虎的7号队员有接触,但拉拽的持续性和力度均未达到犯规的程度,而天津津门虎的7号队员也有借助接触主动倒地的成分。因此,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的处理也是合理的。
这一判例的评议结果展示了裁判员在面对复杂局面时的冷静与专业。
判例十
判例十一
在中甲联赛第9轮的石家庄功夫对阵梅州客家犀旺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45+1分钟时,梅州客家犀旺的6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梅州客家犀旺的6号球员存在手球犯规,应当被判罚点球。然而,评议组在分析后认为,从现有视频来看,梅州客家犀旺的6号球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球是由同队队员头顶球并且触地反弹而来,其手臂较为贴近身体,没有不自然扩大,因此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
这一判例的评议结果进一步验证了裁判员在面对争议判罚时的精准判断。
判例十二
在中甲联赛第9轮的石家庄功夫对阵梅州客家犀旺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85分钟时,石家庄功夫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进攻时试图过人,梅州客家犀旺队员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梅州客家犀旺的队员存在手球犯规,应当被判罚点球。然而,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不够清晰,证据不足,因此对此判例不予认定。
这一判例的评议结果显示出评议组在面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保持了谨慎和客观的态度。
判例十三
在中乙联赛第9轮的青岛红狮对阵海门珂缔缘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19分钟时,海门珂缔缘的2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青岛红狮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海门珂缔缘的23号球员存在手球犯规,应当被判罚点球。然而,评议组在分析后认为,海门珂缔缘的23号球员手臂向球移动并触球,这构成了手球犯规,应当被判罚点球。因此,裁判员的决定是错误的,漏判了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
这一判例的评议结果揭示了裁判员在面对复杂情况时可能存在的疏忽。
判例十四
在女超联赛第4轮的广西平果呗侬女足对阵广东广州数科女足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88分钟时,广西平果呗侬的13号队员带球至对方罚球区线附近带球突破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广西平果呗侬女足对此提出申诉,认为对方防守队员存在犯规行为,应当被判罚点球。然而,评议组在分析后认为,广西平果呗侬的13号队员在带球突破时,广东广州数科的队员对其绊摔犯规,从现有视频来看,犯规接触地点处于罚球区内,因此应当被判罚点球。裁判员的决定是错误的,漏判了罚球点球。
这一判例的评议结果进一步强调了裁判员在关键时刻的准确判断的重要性。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于那些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中国足协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内部处罚,以确保足球比赛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